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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上京往永安煤业有限公司方向行驶,行至永安煤业有限公司路口进去约400米处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发现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后民警将其带到大田县桃源卫生院抽血检测。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7.71mg/100ml。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9月28日,大田县公安局济阳派出所对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罚款500元决定,被告人吴某某已缴纳该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甲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罚款收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吹气、摩托车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剑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聿僚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