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尚咛与李军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咛,李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李尚咛,女,住长春市上海路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军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朝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军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朝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尚咛发现被执行人李军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