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少龙与王志刚、王小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龙,王志刚,王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龙,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刚,农民。被执行人:王小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少龙与被执行人王志刚、王小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252万元,执行费102.5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