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刘官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隆发花园6号楼。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8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房产另案已保全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占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