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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刘官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隆发花园6号楼。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8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房产另案已保全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占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