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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晓光与菩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光,菩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谢晓光。被执行人菩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福强路9号。法定代表人于尽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晓光与被执行人菩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菩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晓光的权益已经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红 燕审判员 张 岩 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