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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文树、刘福来、张振宏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张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滦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中共党员,2011年至2015年9月任滦平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住滦平县。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中共党员,2012年5月至今任滦平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尾矿库股股长,住滦平县。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2015年1月任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安监站站长,住承德市。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岚、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文喜、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矿业)张家沟尾矿库排洪系统发生尾矿泄漏事故,同日滦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铁城公司成立了排洪系统泄漏事故联合应急救援指挥部。次日,滦平县安监局、滦平县小营乡政府、铁城公司、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尾矿库设计单位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召开了事故分析会。会议决定:迅速排尽尾矿库内存水,库内存水未排尽前不得进入排洪系统内部作业;在排水和查找事故源点过程中要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泄漏事故原因查明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整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对尾矿库进行整改修复施工。但在铁城矿业和鸿泰公司排尽尾矿库内存水、查找事故隐患原因的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作为主管尾矿库股的副局长只强调在库内水排空之前不能让人进入排洪系统作业,没有对排水和事故源点查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部署;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尾矿库股的股长对张家沟尾矿库排水和事故源点查找现场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没有了解田某甲、李某某的检查情况,也没有对施工方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小营乡安监站长只对企业是否停产进行了检查,没有对排水和查找事故源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排水和事故源点查找工作进展等信息情况不了解、不掌握。以至于鸿泰公司擅自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号溢水塔内挖掏塔清泥工程由无资质的施工人员施工,2014年1月7日在清淤作业过程中2号溢水塔坍塌,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田某某、陈某甲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对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张家沟尾矿库负有监管监察的职责,在责令停产后,进行排水、查找事故泄漏源点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监察,致使发生二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在水没有排尽的情况下私自让农民工作业,会上决定水没有排尽的情况下不能进入排洪系统下部进行作业。指控我们没有进行监督检查,没有部署是不符合事实的。辩护人张岚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发生重大损失后果是因鸿泰公司违章施工作业行为所致;客观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与朱某某履行执法职责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朱某某部署了2013年12月17日的会议精神属于正确履行了监管职责。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承认自己在履行职责期间存在过失,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文喜的辩护意见是,对于起诉书指控刘某某没有了解田某甲、李某某的检查情况不认可,刘某某与田某甲、李某某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起诉书指控刘某某没有对施工方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施工方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应该是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刘某某没有资质也没技术,无法对施工方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某有罪的证据不充分,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某无罪。被告人张某甲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承认自己在履行职责期间存在过失,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的职务及职责:被告人朱某某时任县安监局副局长,其职责是主要负责矿山的尾矿库和选矿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方面工作;被告人刘某某时任县安监局尾矿股股长,其职责是负责检查全县运行中的尾矿库、整改中的尾矿库,并检查生产选厂以及专项检查;被告人张某甲时任小营乡安监站站长,主要负责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配合县安监局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情况。按照滦平安监局201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尾矿股的具体职责是负责检查全县运行中的尾矿库、整改中的尾矿库,并检查生产选厂以及专项检查,负责人为尾矿股股长刘某某。同时工作计划对尾矿库监管执法频次的要求是,运行尾矿库42座每季度检查1次,并对下达整改指令的企业进行复查;新建尾矿库19座,每座尾矿库年检查不少于3次;整改尾矿库20座,每座尾矿库年检查不少于4次;闭尾矿库18座,每座尾矿库年检查不少于3次;铁选加工企业选矿厂99家,企业选矿厂生产的42家年检查、复查各1次;新建选厂、投入生产前、后检查、复查各1次。为了落实2013年的工作计划,县安监局又按月制定了尾矿库的检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为刘某某。2、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理情况:铁城矿业张家沟尾矿库由鸿泰公司承建,2011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张家沟尾矿库工程为终身责任制,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鸿泰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理。2013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张家沟尾矿库排洪系统发生尾矿泄漏事故,为了查明泄漏原因,找到泄漏点,县安监局、铁城矿业、施工单位鸿泰公司,尾矿库设计单位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小营乡政府相关人员召开了事故分析会,会议要求迅速排尽尾矿库内存水,库内存水未排尽前不得进行排洪系统内作业,施工单位在排水和查找泄漏源点过程中要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泄漏事故原因查明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修复施工。2013年12月21日,鸿泰公司项目经理曾某某带技术人员组织抽排尾矿库内存水。2014年1月1日,曾某某将2号溢水塔清淤作业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承德县高寺台镇纪营村的赵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赵某某组织民工田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6名民工于1月2日开始施工。三人一组,八小时交替循环在溢水塔内实施清淤作业,1月7日下午16时,田某某、陈某甲进入2号溢水塔内底部进行人工挖掘清淤作业,陈某乙站在溢水塔上部的操作台上,负责往溢水塔外清倒淤泥。17时50分排洪系统2号溢水塔突然涌入大量泥浆(客观原因是鸿泰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赵某某,主观原因是塔内淤泥挖出,塔管裂缝,由于塔外压力大,造成塔管崩裂),将正在底部清淤的田某某、陈某甲掩埋,造成二人死亡的事故。鸿泰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分别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工亡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5万元。另查明,本院对掏挖溢水塔内淤泥工程承包人赵某某和承建尾矿库工程的鸿泰公司项目经理曾某某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3、被告人的职责履行情况:2013年12月16日,铁城矿业张家沟尾矿库排洪系统发生尾矿泄漏事故后,分析会采取的措施是,先由施工单位排水,排净水后再查找泄漏源点,同时要求在没有排尽水之前不能进入排洪系统内部。自2013年12月17日起,施工单位开始进行尾矿库排水工作安排,2013年12月31日尾矿库排水管路全面接通。虽然滦平安监局201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2013年11月应检查尾矿库37座,12月应检查尾矿库37座,2014年1月应检查尾矿库19座,根据县安监局提供的尾矿库日常检查情况登记表统计,县安监局尾矿股已经按照制定的执法工作计划全部落实了检查职责。但在铁城矿业和鸿泰公司排尽尾矿库内存水、查找事故隐患原因的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作为主管尾矿库股的副局长只强调在库内水排空之前不能让人进入排洪系统作业,没有对接通管道的后期排水工作和事故源点查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部署;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尾矿库股的股长对接通管道的后期排水工作和事故源点查找现场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没有了解田某甲、李某某的检查情况;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小营乡安监站长只对企业是否停产进行了检查,也没有对查找事故源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事故源点查找工作进展等信息情况不了解、不掌握。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7日三被告人均没有到现场监督检查。因安全监察不到位,以至于鸿泰公司擅自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号溢水塔内挖掏塔清泥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员施工,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负责矿山尾矿库等工作的副局长。铁城矿业发生泄漏事故的当天晚上我们就赶到现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迅速也赶到并勘察了现场,勘察后我们召开了泄漏事故分析会,会议确认排洪系统出了问题,要求企业排清库内存水,之后再确认事故源点,同时要求企业制定相应的措施方案,当时我强调在库内水排空之前,不能让人进入排洪系统施工作业,在整改措施方案出台之前企业停产并排水,整改措施需向县安监局备案,县安监局依据整改方案监督检查,但在2014年1月7日事故发生前铁城矿业没有将整改方案报到我局。在2013年12月16日泄漏事故和2014年1月7日事故期间,我们已经对企业下达了停产指令,我们也有检查计划,我们只要按照检查计划工作就行了,因为铁城矿业是停产状态,我们对停产的企业没有什么特殊的监察制度,如果他们报开工整改了,我们去的频次会增多,因为整改是重点监察内容,但是铁城矿业没有和我们报开工。在平时,我一般不向田某甲、李某某布置相关工作,一般都是由尾矿库股股长刘某某布置工作。田某甲是监察大队的副队长,李某某是监察大队的监察员,他们俩是负责尾矿库的现场监察,去尾矿库现场检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是一个月查一次,停产企业不论原因应该是比生产企业检查频次低,重点的企业检查频次要高,比如说整改阶段的矿山企业我们就检查频次高,我们局里有对矿山检查的规定及书面计划。12月16日事故发生后,针对铁城矿业的事故,我记不清楚我有没有向田某甲和李某某安排过检查工作。田某甲、李某某对尾矿库进行日常检查,一般不用向我汇报,但是如果是我安排的工作他们必须向我汇报。发生2014年1月7日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是在没有制订严密的方案计划之前,指挥工作人员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力,没有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恶果,另一方面是,作业人员不专业。这种违章作业的情况也是归安监局监管的,如果我们发现这个情况一定会采取措施,这个情况当时我们不知情。我认为,安监局在这件事上没有失职的地方,就是企业违章作业抢工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事故原因是企业擅自维修尾矿库的排水系统溢水塔,工人冒险作业造成的。事故发生前,局里对铁城矿业进行检查了,12月16号,铁城矿业尾矿库发生泄漏,我和王小梅去进行检查的,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对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尾矿库运行,聘请有资质单位对尾矿库隐患进行设计和有效的整改以消除隐患。过了几天,召开了事故分析会,我因有事没参加会议。从铁城尾矿库发生泄漏到事故发生之间,我没去过铁城矿业检查,这期间我请了几天假,我没有安排其他人员去铁城矿业检查。我们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每个月检查不得低于一次,对事故期间的尾矿库怎么检查我们没有规定。我们尾矿库股负责全县尾矿库企业的监管和监察,田某甲和李某某主要负责监察工作,监察主要是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我认为造成这次事故和安监局监管部门没有责任,因为我们已经要求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对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企业没有执行擅自施工,安监局没有发现企业擅自施工的行为。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们安监站也是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有时安监局来检查我们就配合,有时我们也抽出时间单独进行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乡安监站配合县安监局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调查,帮助解决善后工作。在2013年12月16日铁城矿业尾矿库发生渗漏事故至“1·7”事故发生之间,我们主要要求企业停产,对企业是否停产进行检查,这期间我们去现场检查过三四次,没有检查记录,我们只要确定矿山停产就行了。12月16日泄露事故后,县安监局对乡安监站工作有具体要求是在企业未排空库内水的情况下,不允许企业生产,在这期间铁城矿业尾矿库没有生产。在隐患排除整改过程中我们对企业施工没有进行检查,我们只检查了企业停产没停产,至于企业施工没施工我们不知道。我们有义务对企业施工进行检查,我们没检查是因为我们不知道企业施工,企业施工必须有安监局的批文,有安监局的批文我们才认为企业在施工,该企业没有施工许可,我们认为它没有施工,也就没去检查。事故造成2人死亡,我认为我们安监站没有责任,因为企业是擅自施工的,我们也没发现,也不知道。所以我认为我们没有责任。4、另案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县尾矿库的监察,就是检查尾矿库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我们每个月都有一个执法计划,执法计划是由监察大队办公室制订的,经过县政府的批准,计划规定我们每个月对尾矿库进行一次检查。对重点尾矿库或存在事故的尾矿库没有单独的检查计划,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加大检查频次。我是监察大队的副大队长,监察大队在尾矿股的有我和李某某,主要负责检查尾矿库的安全隐患。具体工作由朱某某副局长和刘某某股长具体安排,我和李某某下乡对尾矿库进行检查,需要经过股长和主管副局长批准,如果刘某某股长不在的情况下,我们下乡向朱某某副局长请示。每天早上上班,刘某某、我、李某某一般情况下向朱某某汇报前一天检查的情况,所以我们去哪检查朱局长和刘股长都是知道的,具体涉及到2013年12月5日对小营乡铁城矿业尾矿库的检查是谁安排的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当时照明设备不到位,我们提出整改建议,当时没有发现尾矿库存在什么问题,按照市局的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八项制度规定,其中的一项就是尾矿库排洪构筑检查制度,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每月进入排洪系统内部进行检查,并录制影像资料,根据影像资料写出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与光盘报局里尾矿股备案,每年在汛前和特殊时期还要求企业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出具资质检测报告,报告也要报县局尾矿股备案。对小营乡铁城矿业尾矿库当月呈报的影像资料,后来我看过,呈报资料没发现尾矿库存在隐患。2013年12月16日铁城尾矿库发生渗漏事故,我没去现场检查了,当时我休了四五天的年休假,听说发生了渗漏事故就上班了。2013年12月17日,我参加了事故分析会,会上专家提出排出库内存水,再查找事故原因,朱某某要求企业要安排人员在下游值守,防止再次出现泄漏事故,在专家未出整改措施之前,不得进入排洪系统,按专家意见抓紧排出尾矿库的存水,并要求企业与专家沟通,出具整改方案。铁城尾矿库是由宽城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是终身责任制,这次隐患整改施工还应该由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施工期间安监局有关人员没去过铁城矿业尾矿库施工现场检查过,因为当时分析会已经安排完了,加上其他尾矿库有检查任务,所以我们就没再去。朱某某和刘某某在这期间没有安排我去检查过。我认为铁城矿业尾矿库“1·7”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天宝集团未把宽城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款付清,事故发生后,宽城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必须对泄露事故负责,为了急于查找事故原因,冒进施工,没有按照分析会专家的要求组织施工,宽城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私自把工程转给无资质的第三人,致使发生事故,我们没有发现企业的违章作业行为,因为我们的执法范围较大,工作量多,人员有限,这段时间没有去铁城尾矿库进行检查,所以没发现违章作业行为。我认为我们没有责任,我们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尾矿库检查,并且我们将铁城矿业作为重点,管线接通后我们认为安全了,就没有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我觉得从全县的尾矿库和选矿厂的监管来说,我很认真也很努力的在做好我的本职工作,我的工作时间按照领导的安排在认真工作。这次事故的发生,作为安监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不是我们没有努力工作,而是在这时间我们在做其他的工作,不可能长期在铁城矿业进行监察,当时领导也没有安排我们去铁城尾矿库进行检查,我个人认为,我没有失职的行为。检查登记表是每个月的检查记录和指令,每个月结束的时候汇总,并不是检查进行完就及时填写,只是登记有文书的检查,相当于文书登记。存在没有检查文书的检查,有些企业的检查频次够了,而且没有什么问题,我们就不下达文书,也不记录在登记表里。平时每次检查基本都有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没有刻成光盘,都保存在电脑里。没下达文书的检查基本都形成影像资料,多数都是照片。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7日我们没有对铁城矿业尾矿库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企业违章作业,造成了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我认为我们没有责任,我们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尾矿库检查,并且我们将铁城矿业作为重点,管线接通后我们认为安全了,就没有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7日之间和我一起去铁城矿业进行检查的有朱某某、有李某某,这几次检查有影像资料,是照片,别的没有。平时进行检查的时候,对企业是否有记录这个没有硬性的要求,如果我们下指令的话都给企业留一份。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县安监局监察员)的证言证实,田某甲和我负责尾矿库的监察工作,对尾矿库的年度和月度检查都有经上级批准的执法计划,计划是每个月一次对尾矿库进行监察。尾矿库的隐患分有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必须下达停产指令,等整改方案出来我们负责监督整改方案的落实。铁城尾矿库发生渗漏之前,我们对该尾矿库检查了,当时没有发现问题,因为尾矿砂里埋的塔座坏了。12月16日发生泄漏事故,第二天在现场召开的有关部门参加的分析会,专家提出的意见是让其自流,等水没了以后专家再看,再出具整改方案。朱某某副局长强调在专家出具整改方案之前任何人都不允许去排洪系统里面施工。在这期间,1月7日时就发生了两人死亡的事故,事故的原因就是企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7日期间我们没有去过铁城矿业检查,因为铁城矿业已经停产了,专家还没有出具整改方案。所以尾矿库发生渗漏事故后没有加大力度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我认为发生“1·7”死亡两人事故安监检查部门没有责任。因为我们已经下达了整改指令,在会议上也有会议纪要,在没有出具整改方案之前任何人不允许进入排洪系统施工作业。在这期间企业是否施工我们不知道。田某甲和我对尾矿库例行检查,我们有执法计划,我们认为哪个尾矿库需要检查了就去检查。因为时间长了,我记不清2013年12月16日铁城尾矿库发生泄漏事故后,尾矿股股长刘某某是否要求我和田某甲对铁城尾矿库加大检查力度了。2、证人于某甲(承德铁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我参与了事故处理,2013年12月17日下午,在我公司召开的事故分析会,会议决定,第一是企业停产,第二是进行尾矿库排水,第三是查找事故源点,找到事故源点后报告给专家,确定整改方案,报安监部门批准后进行整改施工。宽城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迅速排空库内存水,库内存水排完后,鸿泰公司就组织人员到塔内寻找事故源点,2014年1月7日上午查找到事故源点,我们公司的人下去进行了拍摄,在查找事故源点接近结束时发生了坍塌事故,有两个工人埋在里面。从2013年12月16日尾矿库发生泄漏事故到2014年1月7日坍塌事故致二人死亡铁城矿业公司和鸿泰公司是按照会议精神进行工作的。当时我们按照县里要求首先停产了,尾矿库停止运行,之后按照要求采购大型排水设备进行排水,排水结束后按照要求鸿泰公司组织人员查找事故源点,这些做法都是与会议安排相符的。在这个期间,滦平县安监局和小营乡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作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田某甲来过我知道,他给我打过电话,具体都谁来的,怎么检查的我不太清楚。为处理“1·7”坍塌事故铁城公司一共花费了百十来万,包括有关人员的后勤保障费用、机械费用、物资供应什么的,另外,每个死者赔偿的九十五万元是鸿泰公司支付的。3、证人张某乙(宽城天宝矿业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发生漏水事故后,县安监局下达了停止尾矿库运行的决定,按照乡里和县里有关部门的要求,首先企业停产;第二排空尾矿库存水,防止发生溃坝;第三在水排空之后查找事故源点,提供给专家分析事故原因,从而制定整改措施。鸿泰公司进驻现场参与救援并查找事故源点。水抽干泵就停了,我们和鸿泰公司一起商量由鸿泰公司找有经验的人进入塔内人工清泥找事故源点,大约在1月7日的时候找到塔身22米左右的位置,找到了事故源点,在寻找事故源点的工作即将结束时,泥浆涌入溢洪塔,发生了坍塌事故,致两人死亡。在进行排水和查找事故源点的半个多月抢险工作过程中,是否有滦平县安监局或是小营乡安监站的工作人员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我不太清楚,他们没有找过我。4、证人曾某某(鸿泰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6日,铁城矿业尾矿库发生了泄漏事故,我们公司决定由我负责进行抢险,具体工作就是按照天宝集团的要求,先排干尾矿库积水,防止出现溃坝,风险解除后查找事故源点,确定泄露准确部位。2013年12月22日下午开始抢险工作,安装水泵接水管,将水排到另外一条沟,截止到29日凌晨排水完毕。第二步查找事故源点,29日上午我们在铁城矿业会议室开会,研究查找事故源点的方案,经分析事故源点应当在塔根部,大约深度22米左右,按照会议确定先用泵从塔里往外抽淤泥,抽到三四米的时候,泵抽不动了,矿上决定由人工清泥查找事故源点。因为人手不够,我们又将清泥的工作包给赵某某,他找了六个工人,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进行清泥查点工作,我和技术员在现场指导具体查找事故源点的工作,到2014年1月7日,清泥大约在22米左右的时候,终于找到了事故源点,事故源点与我们分析的基本一致,就在塔根约22米的位置,是溢洪塔损坏了,塔塞脱落了。我们和铁城矿业的人都对事故源点进行了录像拍片,在整个查找事故源点工作就要完工的时候,淤泥从事故源点涌进溢洪塔,发生了坍塌事故,在里面查找事故源点的田某某、陈某甲死亡。在我进行排水和查找事故源点的半个多月抢险施工过程中,没有滦平县安监局和小营乡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对我们工作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我没有见到过县安监局和乡安监站的工作人员,他们没有人对我们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我们把活承包给赵某某没有考虑他们是否有资质进入塔内进行作业的问题,也没有人提出这个事,事后追究我刑事责任的时候我才知道应该找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入塔内清淤查找事故源点。5、证人于某乙(小营乡党委书记)、王某某(小营乡副乡长)证言均证实,铁城矿业发生尾矿库泄露事故以及尾矿库发生死亡两人事故的处理情况。三、书证1、被告人朱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三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张某甲任职情况的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任职情况。3、滦平安监局(2013)16号文件,证实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职责分工情况。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管理八项制度、滦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证实,安监部门对尾矿库监察的具体工作范围及职责。5、滦平县安监局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尾矿库日常检查情况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铁城矿业张家沟尾矿库排洪系统泄漏事故分析会会议纪要等有关“1·7事故”的各种书证证实,县安监局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以及对铁城矿业有限公司张家沟尾矿库监察履职的情况。6、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复制自滦平县安监局的执法记录与执法登记表系连续复印,中间没有跳过和遗漏,从而证实从2013年12月17日尾矿库发生泄漏事故至2014年1月7日案发,没有对张家沟尾矿库进行检查的书面记录。7、关于鸿泰公司在铁城矿业张家沟尾矿库损坏排洪管塔清淤施工中发生掩埋事故结束被困人员救援工作的专家意见、滦平县铁城矿业“1·7”坍塌事故报告等书证证实,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情况及事故调查情况。8、本院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9、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坍塌事故发生现场概貌。10、小营乡安监站工作职责,证实小营乡安监站的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配合县安监局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情况。11、铁城矿业和鸿泰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两公司基本情况、资质和经营范围。12、《铁城矿业关于成立排洪系统泄漏事故联合救援指挥部的决定》,证实刘某某担任技术分析组组长,负责技术分析、方案制定、技术指导等工作;张某甲负责抢险进展信息通报等工作。13、《铁城矿业张家沟尾矿库排洪系统泄漏事故分析会会议纪要》,证实先找到事故点,再设计整改方案。14、小营乡安监站检查工作日志,证实小营乡安监站于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8日至13日对铁成矿业公司进行检查,其中12月20日未发现隐患。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实本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滦平县安监局副局长、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尾矿库股股长、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小营乡安监站站长,有对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张家沟尾矿库负有监管监察的职责,在责令停产后,未对施工单位接通管道的后期排水工作和查找事故泄漏源点进行有效的监管监察,致使发生二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虽然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属主观认识的偏差,其提出的无罪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法律和事实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查,造成二人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鸿泰公司的擅自施工行为所致,铁城矿业对其行为没有制止,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纵观全案,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因素较多,且前期布置和监督检查到位,不应由三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认定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双利人民陪审员  孙小拂人民陪审员  张友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