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林凯、吴海蕾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林凯,吴海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纳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法定代表人吕克·多尼(LucDony),总裁。被执行人林凯。被执行人吴海蕾。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与被告林凯、吴海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