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杨一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56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山,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齐瑞龙,系该公司项目助理。被告杨一秋。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一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