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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云雷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云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502号罪犯刘云雷,绰号“阿雷”,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云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458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6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云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云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云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12月、2014年9月和2015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刘云雷间隔期内因打架斗殴违规,受到警告处分,罪犯刘云雷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云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打架斗殴受到警告处分,且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