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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与张正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张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5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住所地,福海县,法定代表人:殷建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良,住福海县。被执行人:张正兴,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正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福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结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福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正兴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卡玛里别克执行员 张 培 玉执行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