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段邦作与郝东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邦作,郝东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段邦作。委托代理人桑桂芝。被告郝东明。原告段邦作与被告郝东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邦作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桂芝、被告郝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邦作诉称:2015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能按原告要求使原告合法获取宝应县曹甸镇曹甸村相关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签订,并收取了定金10000元,作为承包保证。后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约原则,夸大其能,并未能使原告签订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该宗土地承包权由他人获得,定金10000元被告也未返还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郝东明辩称:收到他钱是事实,他招标没有来,也没有报名,导致土地没有承包到。我也愿意返还他10000元,但是我目前经济紧张,无力偿还,等有钱的时候一定会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段邦作在李勇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郝东明。2015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介绍原告以950元每亩的价格承包宝应县曹甸镇曹甸村相关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以定金名义收取了原告报酬10000元,并约定,如此田块不能给原告承包,被告如数退还定金。后因该田块承包采用政府招标且底价高于950元每亩,而导致原告没有承包到该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遂向被告索要定金未果,而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收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郝东明在原告段邦作没有承包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理应及时退还定金,其拖延履行,致本诉产生,应负本案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也自愿返还,只是现无力给付,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邦作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东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