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唐要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渑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9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6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代检察员李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豫M×××××号轿车,沿渑池县会盟大道行驶至新兴街北口时,被交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35.86mg/100ml。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自愿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王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查获经过,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