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陆玉柱与梅山付、周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柱,梅山付,周云,张义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陆玉柱,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梅山付,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周云,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义报,男,1974年1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柱诉被告梅山付、周云、张义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玉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陆玉柱负担。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人民陪审员 崔怀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