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540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某甲,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2012年原告患癌症后双方均住到女儿家。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原告劝之,被告不但不听,反而谩骂原告。因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朱乙。据原告称,双方目前居住的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朱乙名下的产权房。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近四十年,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举证,故难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已是六十多岁的老年人,理应给予彼此更多的关怀与帮助,共享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对近年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应晓苹人民陪审员 韩连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贡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