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门容与魏光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门容,魏光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028号申请执行人:郭门容,××。被执行人:魏光锋。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曹炜,经理。郭门容与魏光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859.8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执字第2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昌 吴审 判 员 莫 沙 子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鹏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