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园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向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刘向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548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侯振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忠,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韩景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庄居委会)与被告刘向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庄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刘向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景稳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及庭外和解,但均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庄居委会诉称,济南市天桥区舜馨路与二环北路交界西南处土地及该地上原有的两层房屋,均系李庄居委会所有。2004年间,刘向忠占用该地及地上房屋,并擅自在该房屋毗邻处违法加盖搭建其他房屋,李庄居委会多次制止未果。后于同年8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庄居委会规划占用上述土地房产的情况下,刘向忠要服从李庄居委会的决定,归还土地房产,李庄居委会将不给其任何赔偿。目前李庄居委会需占用上述房地,要求刘向忠返还房地遭拒绝。为此,李庄居委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刘向忠将上述占用的土地、房屋腾空并交还李庄居委会,赔偿李庄居委会损失72万元。被告刘向忠辩称,本案诉争的房屋系2000年济南市顺河高架路北延工程拆迁置换的房产。当时刘向忠在济南市二环北路有一处房产经营中意大酒店,为响应政府拆迁号召,将该房屋拆除,拆迁款由李庄居委会领取,李庄居委会将现在诉争的房屋置换给了刘向忠。因此本案诉争房屋系刘向忠所有,李庄居委会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庄居委会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定,据李庄居委会及刘向忠庭审陈述,刘向忠原在李庄居委会的集体土地上建有中意大酒店,但无相关规划及建设手续。1997年、1998年间,因政府修建绕城高速需通过中意大酒店所在地址,故刘向忠以移楼的方式,将酒店向北平移了20米,避开了修路的地方。同年4月1日及4月6日,刘向忠自李庄居委会领取了拆房补助费用106433.6元及拆房奖金2000元。2000年,济南市顺河高架桥北延,移楼后的酒店又处于拆迁范围内,故刘向忠将酒店拆除,之后刘向忠占用了本案诉争房屋。诉争房屋处于李庄居委会的集体土地上,原系由李庄居委会建设的该房屋的一、二层。刘向忠占用房屋后,又自行搭建了第三层。诉争房屋无相关规划及建设手续。2004年8月12日,李庄居委会与刘向忠签订《关于刘向忠在二楼上加盖三层的安全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协议载明:“李庄社区居民刘向忠同志在北外环路加油站西邻的二层楼上加盖三层,为了刘向忠同志的安全及今后的变化,李庄居委会做出如下决定:1、今后如遇国家规划占用,如有赔偿归刘向忠所有。2、今后如遇李庄居委会规划占用,刘向忠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居委会的决定,居委会不给刘向忠任何赔偿。3、刘向忠在二层上加盖三层后,如果由于房屋基础问题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刘向忠自负,李庄居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除该《安全协议》外,双方对中意大酒店的平移、拆迁、诉争房屋的使用等相关事项,别无其他书面协议。现李庄居委会以需占用诉争房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刘向忠返还诉争房地。就此,李庄居委会提交了该居委会2013年2月20日出具的《李庄社区关于建设物流市场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一份,该决议内容主要为:“2010年底,李庄社区根据上级指示安排,对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大部分非住宅进行了拆迁,但由于种种原因,社区改造计划迟迟未能进行。为弥补社区损失,壮大社区经济,该居委会研究决定,对在该社区北外环加油站位置建设物流市场,拟建设物流市场区域为北至二环北路,东至舜鑫路,南至巡警学校汽训队,西至李庄社区中心路。对在上述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整平,建筑物一律清除,商户一律迁走。”李庄居委会据该《决议》主张其要在包括诉争房屋所占用土地在内的地域内建设物流市场。对《决议》中提及的“上级指示安排”,李庄居委会提交了济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2010年9月15日下发的《关于尽快实施徐李片区开发改造搬迁工作的通知》(文号:济河指字(20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复印件一份,《通知》主要载明:“徐李片区是滨河新区的重点片区之一,为加快北部城区的城市化发展进程,经市小清河指挥部与天桥区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对该片区实施开发改造,改善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开发改造范围为:西至顺河高架桥、北至二环北路、东至规划历黄路、南至清河北路。请各相关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具体情况,尽快研究本单位的搬迁方案,加快搬迁进度。务于2010年12月31日前搬迁完毕。”经质证,刘向忠主张上述《决议》系李庄居委会单方面出具且《决议》内容也没有体现出要拆迁诉争房屋,如果诉争房屋需拆迁,双方应就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以后方可进行。对《通知》,刘向忠主张济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不具有政府职能,如确属拆迁,应由政府规划部门通知,故该《通知》没有法律效力。另经查明,李庄居委会及刘向忠均认可,《通知》所涉拆迁片区内尚未进行改造工程施工,李庄居委会亦未提交其《决议》中所涉拟建设的物流市场或其他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对李庄居委会诉讼请求的损失72万元,该居委会庭审明确系2003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按每日每平米0.5元标准计算的诉争房屋的租金损失。刘向忠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亦不认可李庄居委会主张的租金标准。李庄居委会曾于诉讼中提出租金标准的鉴定申请,但未交纳鉴定费用。后本院再次限期李庄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交纳鉴定费用,李庄居委会未再就此事项申请鉴定。诉讼中,双方另对诉争房屋的占用及所有权情况、刘向忠领取拆房补助费用及拆房奖金的性质、《安全协议》中标的物指向的理解等事项产生争执。上述事实,有李庄居委会提交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安全协议》、《决议》、拆房补助费及拆房奖金明细表、《通知》复印件,刘向忠提交的《调查报告书》、谈话录音光盘(附书面整理材料)、济南时报报道,以及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庄居委会与刘向忠就诉争房屋签订《安全协议》,双方虽未就房屋占用的背景、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期限等事项在协议中明确载明,但该协议能够体现在签订协议时,李庄居委会对刘向忠占用诉争房屋不持异议,质言之,即李庄居委会准允刘向忠使用诉争房屋。在《安全协议》中,并未体现有关诉争房屋的返还约定或有关使用期限的约定,仅是载明如遇国家规划占用或李庄居委会规划占用时,有关的赔偿问题如何处理。现李庄居委会以《安全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即李庄居委会需规划占用诉争房地为由,要求刘向忠返还诉争房地,但其据以证明条件成就的证据,仅为该居委会自行出具的《决议》,虽《决议》中载明拟建设物流市场,但李庄居委会未能提交其拟建物流市场的项目审批、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故难以证实《决议》中拟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及可行性,继而不足以证明《安全协议》中“如遇李庄居委会规划占用,……居委会不给刘向忠任何赔偿”的条件成就,李庄居委会现以此为由要求返还房地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庄居委会要求刘向忠赔偿诉争房屋的租金损失,但该居委会未提交双方曾约定租金的证据,亦未能证实刘向忠系非法占有诉争房屋,据此,李庄居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诉争房屋的占用及所有权情况、刘向忠领取的拆房补助费用及拆房奖金的性质、《安全协议》中标的物指向的理解等事项,无涉本案李庄居委会诉讼请求的处理,本院不予评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告刘向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