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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160号被执行人张俊,农民,身份证号130226198111237570住迁安市太平庄乡东山村。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抚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二项并处罚金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抚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其在银行存款、商品房屋、机动车、股权等方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刑期未满仍被羁押,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抚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军审判员  郭景源审判员  郑继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