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邹源与卢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源,卢维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743号原告:邹源。委托代理人:余涵,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祥期,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维权。委托代理人:卢先标。原告邹源与被告卢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张唐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邹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涵、李祥期,被告卢维权的委托代理人卢先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18日,原告邹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源承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