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与孙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孙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161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翠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所长。委托代理人王长安,男,1964年2月6日出生。被告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诉被告孙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供暖设备服务所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