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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28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文兵与赵士阳、李芸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兵,赵士阳,李芸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2832-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兵,1968年7月25日,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士阳,个体户。被执行人李芸芸,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文兵与被执行人赵士阳、李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赵士阳、李芸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文兵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截至2015年5月13日的逾期利息2295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赵士阳、李芸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查询其房产车辆信息,均无房产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其他案件处置之中,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丁卫东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