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侯东丽与张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东丽,张付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侯东丽,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付山,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原告侯东丽与被告张付山民间��贷纠纷一案,原告侯东丽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东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付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东丽诉称,2015年10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借原告现金50000元,当时约定三天内偿还,但被告却不守诚信,一直拒不偿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当庭放弃利息。被告张付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付山向原告侯东丽借款500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张付山向原告侯东丽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承诺尽快还款,但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持��的借条,内容完整,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付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东丽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付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