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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雪明与陈燕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雪明,陈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331-3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明。被执行人陈燕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芬、张弘共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153号西楼701-708室房产【按份共有,陈燕芬占2/3,张弘占1/3,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清国用(2003)第00121564号,德清国用(2003)第00121565号,抵押权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吉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详见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88000元。经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最终陈燕芬(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5248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陈燕芬已经将拍卖款项全部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燕芬、张弘位于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153号西楼701-708室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清国用(2003)第00121564号,德清国用(2003)第00121565号】归受买人陈燕芬(身份证号码:××所有。二、受买人陈燕芬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受买人陈燕芬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