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石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363号原告朱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桂平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枝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