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与潘荷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潘荷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住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负责人孙纪华。被告潘荷娣。本院在受理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潘荷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