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愽时缝纫配件制造厂、斯海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愽时缝纫配件制造厂,斯海燕,周乐群,傅锦,徐春芳,邢方红,吴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青。委托代理人:王恒升。委托代理人:叶扬明。被告一:东阳市愽时缝纫配件制造厂,住所地:东阳市虎鹿镇三星村堤莲湖。法定代表人:斯海燕被告二:斯海燕。被告三:周乐群。被告四:傅锦。被告五:徐春芳。被告四、五的委托代理人:王俊乔,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邢方红。被告七:吴秀兰。被告六、七的委托代理人:陈菊华,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市愽时缝纫配件制造厂、斯海燕、周乐群、傅锦、徐春芳、邢方红、吴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杜潇洒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诗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