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海誉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誉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35号原告上海誉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53226-8,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865号二层115室。法定代表人王梅。委托代理人张爱明。委托代理人杨文中。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5707-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前进南路8号。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誉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誉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