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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巩晓华申请执行凌源市成金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晓华,凌源市成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巩晓华,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福临佳苑二区2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凌源市成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小城子镇小城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巩晓华申请执行凌源市成金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王宏来执行员  韩永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