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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开林勇犯强迫卖淫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开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216号罪犯开林勇。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5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开林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淮中刑终字第0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开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开林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开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开林勇于2014年3月、2015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开林勇已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开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开林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