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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7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村公司)。法定代表人:卜超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宗群,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镇京,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名称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合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阿积德,该分公司员工。申请人格林村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32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4月17日。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9月16日。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具体指房款交付占有改定后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仲裁庭裁决该��律关系超越了房屋买卖合同仲裁条款的范围;(二)仲裁裁决的主体与仲裁条款订立主体不一致,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四方,就应当由四方参加仲裁,而不是仅由没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建深圳分公司作为主体参加仲裁;(三)中外建深圳分公司的购房款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四)中外建深圳分公司的利息损失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2002年7月18日,中外建深圳分公司、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国土资源部机关服务局作为卖方与格林村公司(买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仲裁协议。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一,格林村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构成超裁。经审查,中外建深圳分公司仲裁请求的是购房款及其利息损失,仲裁庭对此进行裁决不超出案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仲裁协议范围。至于格林村公司是否已经付清购房款,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第二,格林村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的主体与仲裁条款订立主体不一致。经审查,格林村公司不能证明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国土资源部机关服务局未参与仲裁违反了仲裁法或者《仲裁规则》,并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决,故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第三,格林村公司主张中外建深圳分公司的购房款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及利息损失请求没有依据,均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格林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格林村实业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3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格林村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