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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254号原告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厂(原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配件销售部),住所地:万全县宣平堡村。经营者段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厂(原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配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厂(原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配件销售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厂(原万全县宣平堡山冠机械配件销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河南中辉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臧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