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非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周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非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秀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杰,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杰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遵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需对非法占用的1032.13平方米土地进行治理并恢复种植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