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季红兵与徐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红兵,徐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季红兵。被执行人徐妍。申请执行人季红兵与被执行人徐妍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