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吕龙与杨杰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804号被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吕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的杨杰、吕龙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杰、吕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杰、吕龙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