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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凌展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展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合执字第690号被执行人:凌展河,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合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凌展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2000元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6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周胜伟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