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凌展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展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合执字第690号被执行人:凌展河,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合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凌展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2000元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6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周胜伟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