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恒军与李正林、尹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军,李正林,尹国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088号原告葛恒军,居民。被告李正林,居民。被告尹国章,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恒军诉被告李正林、尹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恒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恒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4970元,由原告葛恒军负担。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