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铜权与郭裕华、杨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铜权,郭裕华,杨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郑铜权,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朱志平,男,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裕华,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杨文江,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铜权与被告郭裕华、杨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铜权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铜权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裕华、杨文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铜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铜权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漳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