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知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98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钱桃姣。被告: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东朝。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佳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钱桃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冠佳丽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爱情躲避球》、《我只为你乖》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爱情躲避球》、《我只为你乖》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金冠佳丽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原告音集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证据1、2,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应权利。3、(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78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金冠佳丽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被告金冠佳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音集协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含本案所涉的《爱情躲避球》、《我只为你乖》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根据该专辑内页标示,涉案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滚石公司。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滚石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滚石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8月19日,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号章光101千岛湖大厦酒店三楼“江南汇国际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666包厢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包厢内的点歌设备,点播了《爱情躲避球》、《我只为你乖》等歌曲,并由已经清洁度检查后的摄像设备对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支付消费款后取得了由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出具的加盖有“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钱塘公证处随后将上述现场拍摄取得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并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780号公证书。将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和(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780号所附录像光盘内容进行对比,公证点播的涉案歌曲与涉案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画面相同。另查明,“江南汇国际娱乐会所”系由被告金冠佳丽公司经营。金冠佳丽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2日,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娱乐经营:包厢20间;零售:预包装食品;服务:棋牌。原告音集协为本案与其他案件共支出了包厢费22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涉案专辑外包装盒说明以及内页标示,滚石公司系涉案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的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1日始,滚石公司将上述作品涉及KTV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行使,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原告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金冠佳丽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江南汇国际娱乐会所”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音集协要求被告金冠佳丽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金冠佳丽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关于原告音集协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包厢费发票,由于该包厢费系为本案与其他案件共同支出,故本院对此依法予以酌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金冠佳丽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授权期限为自2012年1月1日始,对本案侵权行为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2、金冠佳丽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2日,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娱乐经营:包厢20间;零售:预包装食品;服务:棋牌;3、原告音集协为本案与其他案件共支出了包厢费2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音乐电视作品《爱情躲避球》、《我只为你乖》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7元,被告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3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淳安千岛湖金冠佳丽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人民陪审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