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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启文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文,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738-1号申请人王启文,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王启文与被执行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