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启文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文,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738-1号申请人王启文,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王启文与被执行人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