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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00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玉英、李玉英与被执行人韩新红与韩新红、于传军等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英,李玉英与被执行人韩新红,韩新红,于传军,河北茂林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990-1号申请人李玉英。被执行人韩新红,现于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于传军。被执行人河北茂林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水木青城10号。法定代表人韩新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玉英与被执行人韩新红,于传军,河北茂林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11日作出()裕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内容,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