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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路丁与被执行人庄松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丁,庄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路丁,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上海市人。被执行人庄松林,男,1950年7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路丁与被执行人庄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庄松林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607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