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路丁与被执行人庄松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丁,庄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路丁,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上海市人。被执行人庄松林,男,1950年7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路丁与被执行人庄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庄松林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607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