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姚本亮判决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331251973********。因本案,2015年1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何昌金,男,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5)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福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浪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昌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蒋某某、王某去龙山县里耶镇玩耍,19时许,当车行驶至保靖县清水坪镇黄连村二组路段时,被害人杨某某与其丈夫田某甲正沿着公路右边相向走来,姚某某驾车临近时,杨某某突然横过公路,因当天下雨,而改装后的摩托车的挡风玻璃上无雨刮器,致使姚某某不能有效观察,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从而发生了杨秀芝被撞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当天,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姚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各项损失73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1月27日,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姚某某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牌照为湘U100**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蒋某某、王某去龙山县里耶镇玩耍,19时许,当车行驶至保靖县清水坪镇黄连村二组路段时,被害人杨某某与其丈夫田某甲正沿着公路右边相向走来,姚某某驾车临近时,杨某某突然横过公路,因当天下雨,而改装后的摩托车的挡风玻璃上无雨刮器,致使姚某某不能有效观察,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从而发生了杨秀芝被撞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与他人一起抢救被害人杨某某并将其送至龙山县里耶医院救治,当晚,被害人杨某某经龙山县里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姚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各项损失73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1月27日,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姚某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说明、刑事和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蒋某某、王某、田某甲、姚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姚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与他人一起将受伤人员送入医院治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经当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福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浪附页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