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唐金文与宋迎园、张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文,宋迎园,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858-1号申请执行人:唐金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宋迎园,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做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金文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20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案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