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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贵平与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平,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713号原告刘贵平。被告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平与被告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平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成隆毛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勤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