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出生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出生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4129号罪犯,出生于,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于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罪,判处(刑期自起至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9月止共获奖励分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