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许昌能与周兆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能,周兆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670号原告:许昌能。被告:周兆浩,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能与被告周兆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昌能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凌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