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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许昌能与周兆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能,周兆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670号原告:许昌能。被告:周兆浩,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能与被告周兆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昌能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凌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