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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植榕与吴伟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植榕,吴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植榕,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吴伟星,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郑植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吴伟星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郑植榕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40000元及受理费32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伟星名下位于汕头市房产、汽车,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伟星名下房产、车辆及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述房产、车辆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9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星审 判 员  林冬平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