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素鸿与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鸿,陈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吴素鸿。332528198603031622。被告:陈武。330722198211129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鸿与被告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审理传票,但原告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88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素鸿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