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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素鸿与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鸿,陈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吴素鸿。332528198603031622。被告:陈武。330722198211129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鸿与被告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审理传票,但原告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88元(已减半),由原告吴素鸿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