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33号申请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本院在执行吴某甲申请执行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协商解决,申请人吴某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