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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33号申请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本院在执行吴某甲申请执行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协商解决,申请人吴某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