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执行大荔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18000元。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执字第008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高志强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