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支行与周磊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XX,行长。委托代理人武XX,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周X,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强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薛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利欣 微信公众号“”